(一)先履行义务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先收集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二)后履行义务一方虽无不安抗辩权,但当符合条件时,若先履行方未履行,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义务;若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方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行使权利时要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