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设立重复抵押前,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
(二)详细了解抵押物上已存在的抵押情况,包括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信息,明确自身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三)在接受已抵押房产作担保时,与抵押人签订详细的抵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债权实现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