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要严格按照检察院传唤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讯问,主动配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
(二)提前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和信息,以便在讯问时能清晰准确地陈述,帮助检察院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
(三)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案,要及时与检察院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