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只会导致刑事拘留。唯一的情形是形式案件立案侦查后,经过调查发现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但是需要予以治安处罚,才会对其决定治安拘留。这个时候已经结案了,就不存在包含不包含的问题。目前今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一般是传唤或者拘传)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是刑事拘留)之日起,就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且不被监听。一楼所说的“律师的花,37天后,或者侦查,审查期结束,则可以通过律师证会见当事人。”明显是不对的。而且,用“监视”这个词也是非常不恰当的。但是我也提醒楼主,治安拘留10天预审虽然律师法是这么规定的,虽然律师法也施行了,但是毕竟人还是关在公安机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按照以前的老惯例来执行的。不允许谈案情,公安机关派员在场,等等。律师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