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在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应积极收集业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确切证据,如业主的财务报表、相关司法文书等。
(二)物业在中止提供部分非关键服务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说明中止服务的原因和依据。
(三)若业主提供了适当担保,物业应立即恢复服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四)物业需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服务,合理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