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房屋,但能向擅自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起诉时要提供房屋共有证明等证据。
(三)若擅自处分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