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被监视居住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时,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增大,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转为逮捕。
(2)若被监视居住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这表明其有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意图,需转为逮捕以保障诉讼顺利开展。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严重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会破坏司法公正,应转为逮捕。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不仅侵犯他人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需转为逮捕。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经两次传唤不到案,显示其不配合司法程序,可采取逮捕措施。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违背监视居住规定,可转为逮捕。
(7)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为之,也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可转为逮捕。
(8)对于因特定原因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转为逮捕。
提醒:被监视居住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转为逮捕。不同案件情况有别,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