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后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极配合法院,说明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与银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有能力却拒不执行: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