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其家属应及时了解拘留原因和案件进展,可向办案民警询问情况。
(二)若认为拘留期限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如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
(三)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未立即释放,当事人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