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刑拘后认为需逮捕的,要严格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确保程序合规。
(二)检察院审查时应全面考量案件情况,对于证据不足、社会危险性较小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作出不批捕决定。
(三)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根据嫌疑人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