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行协商,保持冷静理性,就宅基地纠纷问题沟通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协商不成时,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积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若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失败,找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如实反映纠纷情况,等待乡(镇)政府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四)对乡(镇)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按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