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二)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内及时作出决定。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要把控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至一百五十八条对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也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