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拘留环节,若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拘留,之后要尽快(至迟不超二十四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且及时通知家属,避免家属担忧。
(二)批捕阶段,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三日内,特殊可延长一至四日,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则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保障程序合法。
(三)起诉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要保证犯罪事实和证据符合要求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会听取多方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