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若涉及寻衅滋事且已取得谅解,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展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进一步降低自身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可通过律师向司法机关详细说明取得谅解的情况,阐述自身社会危险性已降低,争取不被批捕或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三)受害者出具谅解书时,可详细说明谅解原因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表现等,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