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操作:当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有必要也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若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先要求复议,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被害人维权:被害人对不批捕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上一级检察院会告知复查决定。若维持不批捕决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能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