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处理中,若涉及行政拘留,要明确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1日,宣布拘留当天不算,相关部门应准确记录收拘时间,避免计算错误。
(二)对于刑事拘留,虽然宣布当天不算在拘留期限内,但在后续涉及折抵刑期时,要做好记录,确保被拘留日期能正确折抵日后被判处的拘役、有期徒刑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司法拘留时,要清楚从入所当日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入所时间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此条虽主要针对行政拘留折抵情况,但体现了拘留时间计算及折抵的相关原则,与上述几种拘留类型的计算及折抵逻辑有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