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人员及其家属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可与办案民警沟通,知晓是否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情况。
(二)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条件,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意见。
(三)若有条件,可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为被刑拘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