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积极退赃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主动性要求其在司法机关行动前主动退还,这显示其主观上有改正错误的意愿。比如,未等司法机关追缴就主动联系被害方退还财物。
(2)及时性方面,较短时间内退还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拖延退还说明其可能并非真心悔悟,只是迫于压力。
(3)完整性强调全额退还。部分退还可能是为了减轻处罚而采取的不彻底行为,不能体现积极悔罪。
(4)配合查明赃款赃物情况,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协助司法工作。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但司法机关会综合各因素判断。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想争取从轻处罚,应尽快主动、完整退还赃款赃物,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