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坏能修复的,要保留好修复费用的票据作为赔偿依据,同时收集因修复导致合理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耽误使用造成的间接损失证明等。
(二)财产无法修复的,收集损坏发生时该财产市场价格的证据,比如同类产品的销售记录、评估报告等。
(三)人身伤害赔偿方面,要妥善保管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交通票据等,作为赔偿合理费用的证据。因误工减少收入的,需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