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刑事拘留期满37天不放人也未批捕,家属或嫌疑人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原因,了解是否存在程序问题。
(二)若超期羁押,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促使其对超期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三)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侦查监督职责,可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若发现超期羁押会要求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四)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向司法机关了解情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