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二)当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
(三)要明确自首不影响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它主要影响量刑,所以不能以自首为由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