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拍卖里,申请执行人可先垫付房屋评估费,等房屋拍卖成功,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评估费给自己。这样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受损,也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如果房屋拍卖未成功,被执行人要做好直接支付评估费的准备。若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决定费用承担方式,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法院的安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