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出现隐藏、转移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可准备好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二)离婚时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等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复印相关文件等,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发现对方曾有上述行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