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要全程妥善保存寻衅滋事证据录像,直至案件终结。
(二)案件判决生效后,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和档案保存要求,通常将录像作为重要档案长期保存,不少于三十年;涉及刑事案件且可能复查、再审等情况的,会永久保存。
(三)普通公民个人留存的,在案件结束且无后续法律风险时,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