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付定金前,明确主合同标的额,计算出合法的定金上限,避免交付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以免超出部分无法发挥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务必保留好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便证明定金已实际交付,保障定金合同成立。
(三)若买方交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按定金罚则处理,将不返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若交付定金超过上限,超出部分应返还给买方。
(四)当买卖双方就定金处理产生争议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