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家属可主动与决定拘留的机关保持联系,及时获取被拘留人的情况。若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可向相关机关询问原因。
(二)若被拘留人可能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条件,家属要留意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否符合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
(三)家属要密切关注整个刑事拘留期限,在到期时监督是否依法处理,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