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需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若未交且未申请司法救助或申请未获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反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要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上诉案件,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双方上诉则分别预交,上诉期内未预交的,法院会通知7日内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