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确定不知情的一方是否能上诉追回房屋:
若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时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房屋,且买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上诉要求追回房屋。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买方是善意的 :即买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卖方处分房屋的行为未经另一方共有人同意。例如,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卖方未告知买方其配偶情况,而买方也未进行合理审查,就可能不构成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房屋的交易价格应当与市场价格大致相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能被认定为买方并非善意。
完成不动产登记 :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必须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尚未完成过户,那么不知情的一方追回房屋的可能性更大。
若买方不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例如买方明知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却仍然与卖方进行交易,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等,不知情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不知情的一方则无法追回房屋。不过,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房屋的另一方赔偿损失。因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给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有权在离婚时或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上诉,但最终能否追回房屋要根据买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具体情况由法院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