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等待法院审查,若异议成立,支付令自行失效。
(二)若存在法院制作支付令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再审,由法院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同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