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安提请批捕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逮捕,会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若存在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至30日。在此阶段,公安机关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拘留时长。
(二)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所以检察院是否批捕影响嫌疑人是否被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