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中,遇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况,应及时作出拘留决定。
(二)作出拘留决定后,检察院要及时将相关决定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三)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如出示拘留证,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虽然此条未直接针对上述情形,但体现了检察院决定拘留及后续程序的相关规范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