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若想获得减刑机会,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在日常服刑中,做到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二)积极参与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提升自身素养。同时,主动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三)当发现他人有犯罪活动时,要勇敢阻止或积极检举揭发,争取立功表现。若有能力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所成果,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可获得重大立功从而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