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是外地的,优先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到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先看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有则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则去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
(四)若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去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