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拘留人一方认为不应该被逮捕,可在拘留期间积极收集证明自身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如能证明犯罪证据不足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二)若被拘留人家属对情况不了解,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帮助,向检察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三)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准确、全面地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确保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