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正常应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一般七日内作决定。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七日,最长三十七天作批捕决定。
(三)遇到案件复杂情况,要考虑退回补充侦查等,时间会相应延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按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