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的规定,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工作,不管何时被传唤都应及时到案。
(二)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安机关能随时联系到本人。
(三)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