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立案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被害人不服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需立案。
(二)若不立案决定由检察院作出,控告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