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若认为需逮捕,正常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这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把控时间,及时审查案件情况,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按时提请。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需准确认定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做好证据收集和案件侦查工作。
(三)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检察院要高效审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准确决定。
(四)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