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应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可挑选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的非羁押性质场所,像合适的住所等。
(二)选择的居所要便于司法机关进行监视和管理。
(三)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否则相关决定和执行可能被认定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