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若发现离婚诉讼地域管辖不符,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被告若未在规定时间提管辖权异议,而是应诉答辩,需注意案件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违反可采取补救措施。
(三)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准备好上诉材料,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