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处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相应刑罚。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孕妇,及时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准备好相关能证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材料。在监外执行期间,严格遵守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市县需经执行机关批准等规定。
(三)若判决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可要求相关机关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恢复自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