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尽量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以保证案件处理效率。
(二)若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在30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检察院要严格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