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联系执行机关,询问监视居住是否已解除,若未得到明确答复或未办理解除手续,要求执行机关说明情况。
(二)当执行机关拖延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