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降低执行费用负担,被执行人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尽快履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高额费用。
(二)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加快执行进程,减少执行时间成本和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