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档案室,向工作人员说明需证明离婚状况的情况,申请查阅并复印离婚判决书。法院会永久保存案件档案,复印后的判决书经档案室加盖档案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离婚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若需办理再婚登记等后续事务,携带该加盖档案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及其他所需证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流程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法院申请查阅复制离婚判决书的,法院档案部门应予以配合,复制件经加盖档案专用章后,可作为有效证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