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物品在男方处,男方可书面通知女方在合理期限内取走物品,留存通知凭证,比如快递签收记录、短信发送记录等。
(二)若女方收到通知后仍未取走物品,男方可将物品提存至提存机关,提存后视为已完成交付义务,产生的提存费用由女方承担。
(三)若物品价值较低且保管成本较高,男方可在通知女方后依法变卖物品,保存好变卖款项和相关凭证,待女方主张时返还变卖所得。
(四)若女方不处理物品导致男方权益受损,比如占用房屋影响男方正常使用,男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女方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