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要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对于共有房产,需明确归属和分割方式。若归一方,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分割,约定好各自份额。
(三)办理离婚登记时,准备好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四)在离婚冷静期三十天内,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按要求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五)冷静期届满三十天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