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分子处于缓刑期间,应积极把握立功机会,如发现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及时阻止,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提供有效线索等。
(二)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扬舍己救人精神,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主动积极参与并争取有突出表现。
(三)若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重大立功行为,要及时向考察机关报告,由考察机关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及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