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变卖后全款购买新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新房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认定的核心在于财产只是从原有形式转化为房产,并未改变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本质属性。
1.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情形。此时新房的资金来源完全是婚前财产的变卖所得,且产权未与配偶产生关联,因此财产性质保持不变,仍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2.婚前财产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若婚后用婚前财产变卖款支付首付,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出资方有权就这部分财产主张相应补偿。
3.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形。无论购房资金是否全部来自婚前财产变卖款,只要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会被视为出资方对配偶的赠与行为,该房产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