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可先就婚前财产贷款增值部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来分配。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将不动产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作为其个人债务,同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